關于生育保險部分待遇調整的通知
并醫險中心字〔2017〕9號
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太原市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并政發〔2016〕58號,依據國務院令第619號《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進一步強化我市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工作,現將關于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的事宜補充規定通知如下:
一、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標準補充規定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月標準除以30天計算)。
女職工生育待遇,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女職工生育的(順產)津貼補助為98天;難產的(包括:剖宮產、胎頭吸引助產、產鉗助產、臀位助產)生育津貼補助為113天;多胞胎產的津貼標準在98天標準的基礎上,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津貼。
3、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即17周,含120天)流產的,按15天計發;女職工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即18周至28周,含196天)流產的,按42天計發;女職工懷孕滿7個月以上引產的,按98天計發。
二、未就業配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所需攜帶材料
依據2016年12月6日太原市委組織部、太原市民政局公布《關于依法厘清社區居民委員會職責提升為民服務效能的實施意見》的精神,《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報銷承諾書》可替代社區出具的《未就業配偶證明》,協同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一并存檔。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的相關規定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自2017年1月1日起分娩的女職工按照此標準執行,未盡事宜,仍按照原規定執行。
(此頁無正文)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生育保險 待遇 通知
太原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2017年2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