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標準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并政辦發〔20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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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公務員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省直管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省直機關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晉政辦發〔2011〕108號),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公務員醫療補助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醫療補助籌資標準
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的籌資標準按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4%繳納。由用人單位按規定與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向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繳納。
二、醫療費用補助標準
(一)起付標準費用補助
參保人員住院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費由公務員醫療費補助50%。
(二)住院和急診支付比例補助標準
參保人員住院時,醫療保險年度內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政策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8%。退休人員在一類、二類、三類收費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公務員醫療費用分別補助5%、5%、4%。急診醫療費用,在職和退休人員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統一由公務員醫療費用補助8%。
(三)門診大額疾病補助標準
對惡性腫瘤放療、惡性腫瘤化療、腎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異藥、血友病、慢性白血病、肺源性心臟病等7種門診大額疾病,在原規定在職人員85%,退休人員87%的報銷比例標準基礎上由公務員醫療費用再補助8%。
(四)門診、急診醫療費用補助標準
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補助,參保的在職人員每年補助調整到300元,退休人員每年補助調整到400元,補助資金劃入個人賬戶。
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3日